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鍾月梅
代 理 人 矯恆毅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 年6 月3 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8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附卷可參 。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為:以1 個月為1 期,自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7,000 元,清償總額計504,000 元,清償成數為 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4.72%,並按債權比例於每月15 日匯款給各債權人。嗣經本院於105 年10月5 日以屏院進民 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78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到10日 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 意,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 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到67.43 %【計 算式:(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6)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8.61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14.71 )+(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6.85)=67.43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 附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而債務人目前每月所得數額約為21,000元, 每月支出數額則為12,800元,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且有卷 附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憑,以前 揭收支數額堪認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情事存在。且亦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 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7,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4.72 % │
│5.債務總金額:1,451,468元。 │
│6.清償總金額:504,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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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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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旗(台灣)商業│ 105,441│ 508│ 36,57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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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18,574│ 90│ 6,480│
│ │有限公司 │ │ │ │
├──┼────────┼──────┼─────┼──────┤
│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60,365│ 2,702│ 194,544│
│ │公司 │ │ │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54,169│ 2,190│ 157,680│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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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 99,436│ 480│ 34,560│
│ │有限公司 │ │ │ │
├──┼────────┼──────┼─────┼──────┤
│ 6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213,483│ 1,030│ 74,160│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1,451,468│ 7,000│ 504,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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