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0號
PTDM,106,附民,10,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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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蕭鼎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鄭楓丹律師
被   告 李阿香
      陳坤昇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73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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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