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47號
PTDM,106,訴,447,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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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毒偵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嘉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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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