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小玲
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40 號、105 年度偵字第57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柳小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王 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