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250號
CYDV,89,補,250,20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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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送達代收人 黃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萬零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叁佰伍
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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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