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送達代收人 黃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萬零肆仟玖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叁佰伍
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