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6號
PTDM,106,智易,6,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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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志華
      黃天桂
      丘錫 
      劉偉英
      胡振杰
      賴河 
      范文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均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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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