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勇晨(原名:陳振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於105 年8 月2 日19時20 分許,在被告位於屏東縣鹽埔鄉維新路21巷12號住處,搜索 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含袋毛重為0.2 公克),經警方以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 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左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 報告單)1 份、檢驗照片2 張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 另查扣之毒品吸食器1 組,經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檢驗照片2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 單)1 份在卷可稽,其上既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且析離不易,整體即與毒品無異。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08 號、106 年 度毒偵緝字第109 號及106 年度毒偵字第2027號),就上開 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毒品吸食器1 組,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 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 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