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8號
PTDM,105,原訴,8,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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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財富
選任辯護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黃明聰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王志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2745、3031、3813、3866、392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董財富黃明聰王志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 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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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