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8號
ILDV,106,補,258,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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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吳浴沂
被   告 林簡阿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坐落
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計算,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95,13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4,700元×1,063平方公尺×1.67/12=每平方公尺4,700元×14
7.9 平方公尺=695,130 元,小數點一位以下4 捨5 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
資料勿遮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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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