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3號
ILDV,106,補,253,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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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余惠萍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余林束卿
      余鼎淵
      余侶燁
      余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與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
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價值為計。茲以原告陳報應拆除
地上物面積約為163.3㎡,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6,429元(計
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130元/㎡×163.3㎡=7,206,429),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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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