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86號
ILDV,106,司促,3986,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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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筱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叁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九月二十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筱雲於民國102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6年09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5,515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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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