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謝博恩(原名謝鴻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陸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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