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09號
ILDV,106,司促,3909,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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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謝博恩(原名謝鴻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叁拾伍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陸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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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