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9號
原 告 劉裕榮即建成中醫診所
上列原告因勞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1,7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及同法第57條規
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又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
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
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查原告所提出
本件行政起訴狀,雖有提出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惟漏未附具
供證明之勞動部處分或影本,原告應依限補正,並依行政訴
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另提出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