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73號
SLDV,106,除,473,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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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丰景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玫
代 理 人 溫雅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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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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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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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丰景廣告有限公司 │396,000元 │ND5978859 │106年5月25日 │
│ │公司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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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丰景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