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65號
SLDV,106,除,465,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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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代 理 人 呂家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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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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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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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吳壽松 │ 10,000元 │HH1125038 │106 年4 月20日│
│ │有限公司 吳亦圭 │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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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