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31號
SLDV,106,除,431,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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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丁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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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