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70號
SLDV,106,重訴,470,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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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宋玉如 
      顏志峰 
      游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 9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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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