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36號
SLDV,106,訴,936,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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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朱美虹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兩造間有長期供貨關係,伊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 向被告訂貨,經被告於104 年1 月15日交貨,伊已於同年3 月31日付清全部貨款。惟伊驗收發現部分貨品之品質未達標 準,乃予退貨,然被告未依兩造交易習慣先將退貨金額退還 ,且於前揭貨品重工後重複向伊請款,伊未察即於同年5 月 31日重複付款美金2萬1,262.5元。嗣106 年伊查知上情,向 被告催收,惟其拒不返還上揭不當得利款項,為此,依民法 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美金2萬1,262.5元, 或新臺幣66萬626 元本息。然查,兩造之長期供貨合約第18 條約定:「本約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54頁),依前揭說明,兩造就本件長期供貨合約 之付款涉訟,應依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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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愛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