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03號
SLDV,106,訴,1503,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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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被   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9 月7 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6 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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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