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橘鈞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權承
被 告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 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在臺北 市中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其管轄法院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尚無民事 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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