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13號
SLDV,106,訴,1013,2017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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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章麗華 
訴訟代理人 羅元秀律師
      郭瓔滿律師
被   告 楊惠玲 
訴訟代理人 何祖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楊惠玲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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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