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 告 章麗華 訴訟代理人 羅元秀律師 郭瓔滿律師被 告 楊惠玲 訴訟代理人 何祖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楊惠玲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