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21號
SLDV,106,補,1221,201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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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郭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台所屬網路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補正被告完整名稱、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1,000 元,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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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