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郭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台所屬網路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補正被告完整名稱、主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1,000 元,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