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20號
SLDV,106,補,1220,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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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邱緯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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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