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16號
SLDV,106,補,1216,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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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陳杏美 
      林宏達 
      林孝瑾 
      林孝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延生陳勝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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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