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陳杏美
林宏達
林孝瑾
林孝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延生、陳勝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