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03號
SLDV,106,補,1203,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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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
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被   告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被   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特(Bert Sagebaum)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97,199元(按起訴當日即
民國106 年10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匯率新臺幣30.627元折算
,計算式:美金450,491.38元×30.627=新臺幣13,797,19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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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