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台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
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被 告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被 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特(Bert Sagebaum)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97,199元(按起訴當日即
民國106 年10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匯率新臺幣30.627元折算
,計算式:美金450,491.38元×30.627=新臺幣13,797,19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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