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方麥弗
被 告 方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林朝明
林陳美鈴
李財旺
李廖滿
沈江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
,應擇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請求確認關於被告方磊國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應以該公司之資本額即新臺幣壹仟萬
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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