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林仁德
被 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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