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24號
SLDV,106,聲,224,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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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倪健銳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
相 對 人 陳信豪
相 對 人 莊傳吉
代 理 人 莊叡彣
相 對 人 王銘輝
      王銘祥
      王銘忠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106 年度補字第1013號),聲
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 鈞院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3,969 元 ,惟原告重複溢繳,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106 年度補字第10 13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 萬3,969 元,嗣聲請人於106 年9 月19日重 複繳納該裁判費金額二次,有本院106 年審湖字第10863 號 、106 年審電字第1294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乙紙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1 萬3,969 元,其聲請退還,應予 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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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