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53號
抗 告 人 林陳燕卿
劉明德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9 月7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 年度司拍字第356 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民 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 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 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 ,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 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 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 院民國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 三) 參照)。至抵押 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法院僅得就抵押權人提出之證據為形 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倘形式上審查抵押債權人提出之證據 ,足以證明抵押債權已屆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許可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林陳燕卿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 (下同)912 萬元予相對人,以擔保其與抗告人劉明德對相 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於同年2 月3 日 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劉明德於105 年2 月15日邀同抗告人 林陳燕卿為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228 萬元、532 萬元,其 借款期間、遲延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契約書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然抗告人分別自106 年 1 月15日、105 年11月15日起未依約清償,現尚欠共計76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本件借款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抵押權設定,擔保借款,據以繳交TRF
交易保證金,事後抗告人劉明德方知悉TRF 交易純屬銀行詐 欺行為,其債務有無效原因,應不存在,故債務不存在,當 然無庸擔保,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歷史 資料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是於形式上審查,已 足認抗告人劉明德確有邀同抗告人林陳燕卿為保證人,向相 對人借款228 萬元、532 萬元而未按期清償,依約視為全部 到期,原審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自無不 合。至抗告意旨所稱縱使屬實,亦為實體上之爭執,依首揭 說明,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拍 賣抵押物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請求 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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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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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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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 │○○區 │○○ │ │00 │ │2996.80 │100000 分之 │ │
│ │ │ │ │ │ │ │ │6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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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範 圍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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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4 │新北市○○區○│新北市○○區○│鋼筋混凝土造│1 層:41.21 │ │全部 │ │
│ │ │○路000巷00號 │○段00地號 │5層樓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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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1959.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4 │
│ ○○段0000建號,292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 │
│ ○○段0000建號,48.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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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備│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範 圍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考│
├─┼───┼───────┼───────┼──────┼───────┼──────┼───┼─┤
│2│1489 │新北市○○區○│新北市○○區○│鋼筋混凝土造│1 層:12.85 │陽台:1.41 │72分之│ │
│ │ │○路000巷00 號│○段00地號 │5層樓房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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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1959.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5 │
│ ○○段0000建號,292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9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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