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06號
SLDV,106,司聲,406,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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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陳彩蘋 
相 對 人 施湘興 
      林美錦 
      黃興展 
      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施湘興林美錦黃興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湘興林美錦黃興展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 ,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與王良和及相對人施湘興林美錦黃興展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王良和及被 告即相對人施湘興林美錦黃興展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 遺產管理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其中聲 請人與相對人施湘興林美錦黃興展部分訴訟已確定,至 聲請人與被告王良和及被告即相對人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 產管理人之部分訴訟,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因被告王良和 提起上訴,被告即相對人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即 視同提起上訴,均尚未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9,906元,相對人施湘興林美錦、黃 興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14,972元【計算式: 49906×1/2×3/5=14971.8】,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與相對人練楊清雲即楊生 連之遺產管理人部分訴訟因尚未確定,聲請人對相對人練楊 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 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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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