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921號
SLDV,106,司繼,921,201710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賴美鳳
      賴文富
      賴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賴紅毛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賴如南、被繼承人之三女及父母之戶籍謄本或
  除戶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其他兄弟姐妹賴仁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聲請人賴文富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
  鑑章。
四、聲請人賴文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
  並於聲請狀補填個人資料、於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