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賴美鳳
賴文富
賴鳳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賴紅毛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賴如南、被繼承人之三女及父母之戶籍謄本或
除戶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其他兄弟姐妹賴仁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三、聲請人賴文富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
鑑章。
四、聲請人賴文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
並於聲請狀補填個人資料、於具狀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