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柯姮彤
柯姮安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意卿 住同上
柯泳禎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意卿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柯姮彤、柯姮安為被繼承人周鄧翠珍 (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之孫女 ,周鄧翠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死亡,爰聲請拋棄繼承權 ,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除 戶謄本、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 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 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主張為被繼承人周鄧 翠珍之孫女,為被繼承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固據提 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堪認為真。惟被繼承人尚有 親等較近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周永崇尚未拋棄繼 承,則在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周永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有喪失 繼承權之情事前,聲請人等就被繼承人周鄧翠珍之遺產尚無 繼承權可言,其聲請拋棄繼承即有誤會,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