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63號
SLDV,106,司拍,463,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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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憲 
債 務 人 林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林韋政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4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林韋政 於105年4月14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林韋政於104年5月 25日向聲請人借用12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 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林韋政屆期未為清償,案外人即 原設定義務人林韋政於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 相對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 人林韋政及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 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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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