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27號
SLDV,106,司拍,427,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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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王瀅傑 
相 對 人 廖瑞成 
債 務 人 陳昆泓即陳昆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諸民 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 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 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昆泓即陳昆弘於民國103 年7 月1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475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7 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 年7 月22日登記在案。又債務人於 103 年7 月15日向伊借款合計1,228 萬9,633 元,其借款期 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內,如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 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逾期未繳納本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復於105 年3 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廖瑞成,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客戶資料查詢單、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 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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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