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09號
SLDV,106,司拍,409,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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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江聰龍 
相 對 人 吳繼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 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1,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4 年9 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104 年9 月15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自同日起 陸續向伊借款合計1,500 萬元,另於104 年12月15日擔任第 三人富其爾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由第三人向伊借款 合計5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借據、保證書及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經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者,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 逾期未繳納本息,第三人亦逾期未繳納利息,經以書面通知 相對人履行而未履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撥款申請書暨借款憑證、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公示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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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其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