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6號
SLDV,106,司執消債更,6,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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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債 務 人 柯力伃即柯秀玥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1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1 月1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任職於泰陽花生活美容館,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2 萬1,000 元,此有在薪俸袋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81頁至第83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2,000 元 ,第25期至第72期,因減少扶養費之支出,每期清償7,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38萬4,000 元,清償成數為7.82% 。經本 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81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4頁) 。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0萬4,000 元扣除必要 支出45萬6,000 元後,餘4 萬8,000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 萬9,000 元,扣除勞保費1,321 元、健保費642 元、 會費150 元(見本院卷第85頁)、未成年子女柯○○(00年 00月00日生)之扶養費5,000 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1, 887 元,顯低於臺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 544 元,應認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 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另子女柯○○



債務人同住,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未逾上開最 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適當。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2 萬1,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9,000 元,餘額為 2,000 元,而債務人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 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子女成年後,將其扶養費 納入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 。第1 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2,000 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
│ (一)欄位所示。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7,000 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
│ 如下貳可配金額(二)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4,907,833元。 │
│3.清償總金額:384,000元。 │
│4.總清償比例:7.8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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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旗(台灣)商業│ 95,150 │ 39 │ 1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2,520,957 │ 1,027 │ 3,59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 2,291,726 │ 934 │ 3,269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4,907,833 │ 2,00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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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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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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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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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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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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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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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