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錫麟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錫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