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叁萬零玖佰陸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417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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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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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魏明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4% │
│ │137309│ │8月20日起 │ │ │
│ │62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明娟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7309│ │9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魏明娟於民國102 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
總額度新臺幣1,540 萬,借期起於民國102 年06月20日
至132 年0 6 月2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
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月調整) 加碼年率0.57% 。
依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 二)債 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 年08月20日
,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
郵局存證信函第2202號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
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
得請求債務人魏明娟一次清償本金13,730,962元及至清
償止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戶謄、借約、利率表、往來明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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