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23號
SLDV,106,司促,14123,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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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即債務人  莊尚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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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