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左蓉庭即左雲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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