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24號
SLDV,106,司促,14024,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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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顧慶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裕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潔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陸萬叁仟柒
  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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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