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王定豐於民國105 年07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6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 年07月
05日起至民國110 年07月0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
%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
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
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
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 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 年09月01日止之本息外,
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9103 元整
,及自民國106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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