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15號
SLDV,106,司促,13815,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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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王定豐於民國105 年07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6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 年07月
     05日起至民國110 年07月0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
     %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
     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
     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
     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 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 年09月01日止之本息外,
     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9103 元整
     ,及自民國106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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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