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14號
SLDV,106,司促,13814,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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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相對人王定豐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 年11月25
    日起至民國109 年11月2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 %
    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
    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
    ,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6 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
    為證。
  ( 二) 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 年08月25日止之本息外,
    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6872元整,
    及自民國106 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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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