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08號
SLDV,106,司促,13808,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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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定豐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
  期間自103年11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
  權,實感德便。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交易明細表、契約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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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