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定豐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
期間自103年11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
權,實感德便。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交易明細表、契約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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