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748號
SLDV,106,司促,13748,2017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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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辜婉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子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添富
一、債務人歐子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壹萬柒仟
  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歐子瀚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顏添富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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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