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98號
SLDV,106,司促,13398,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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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偉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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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