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75號
SLDV,106,司促,13375,201710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峙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