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365號
SLDV,106,司促,13365,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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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定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
  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
  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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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