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姲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曾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遊
相 對 人 劉曾淑娟
一、債務人協和鋁業有限公司、劉曾淑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協和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伍
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鼎和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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