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215號
SLDV,106,司促,13215,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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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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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